此帐号已被封,内容无法查看 此帐号的内容被自由微信解封。
文章于 2021年5月24日 被检测为删除。
被微信屏蔽
被告人许艳,女,1994 年 10 月 14 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回族,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松平,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20〕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 2020 年4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中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艳及其辩护人李松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某、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 9 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艳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认为其是自首。其辩护人发表了被告人许艳具有自 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艳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
2、2014 年 5 月至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闹事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 10 万元;
3.、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某闹事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
4、2016 年 6 月至 7 月,被告人许艳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 10.8 万元;
5、2016 年 9 月至 12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另案处理)检举揭发关某甲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甲闹事为由,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 45 万元;
6.、2017 年 5 月至 6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 15 万元;
7、2017 年 7 月至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 29.8 万元;
8、2017 年 2 月至 9 月,被告人许艳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 14 万元;
9、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被告人许艳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艳主动交代赃款人民币 50 万元藏匿地点,现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陈述,证人祝某、胡某、徐某乙、李某乙、韩某、许某、陈某乙、陈某丙、丁某、李某甲、关某乙、关某丙、陈某丁、胡某、兰某甲、王某甲、乔某、徐某丁、徐某 丙、高某、周某、霍某、董某、彭某、王某乙、杨某、李某 丙、王某丙证言,书证许艳银行流水、被害人孙某银行流水、存款记录、韩某转账记录、微信保证书、住宿信息、关某甲转账记录、徐某丁提款记录、刘某乙与刘某甲民转账记录,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 372.6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许艳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许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许艳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许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32 年 6月 18 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许艳违法所得人民币 372.6 万元(包括已退出的人民币 50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凌敏人民陪审员 宋兰玲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腾飞书记员 周婷婷
江山代有奇女出,谁睡官员数最多?
答案只能在风中飘扬。毕竟,这些年,把官员扎堆睡倒的女子,是层出不穷。
当然,能堪称反腐败奇女的,很多人心中首选,是当年重庆“艳照门”主角赵红霞。赵姑娘当年以不雅视频连续剧,让一大堆淫官纷纷中弹落马,写出了一部当代淫官现形记。
现在,又有人以一己之身,让一群淫官现丑了。
此女叫许艳,乃江苏连云港灌云县人氏,94年出生,之前身份是一名辅警。
这名90后辅花,从2014年3月至2019年4月,用短短5年时间,就把当地一众官员摁倒在石榴裙下。然后,辅以怀孕、分手补偿等理由,让家人向色官淫吏们发难,索取人民币多达372.6万元。
这份判断书,里面干货满满,想象无穷。
在老将看来,这位小县成的许姑娘,比起那位直辖市的赵姑娘,射向淫官们的子弹,要更聚焦,更精准,更下沉。
必须强调,赵红霞当年那是团队化、组织化作案,而许艳才是真正以一己肉身作为官场照妖镜。
许艳,14年献身,20岁起事,青春作伴陪淫官,5年睡倒一大片,经过一轮又一轮的苦干实干,不断扒下灌云官场群丑的底裤,写出中国县域反腐的女子神话。
当然,她的名字,也只会出现在野史与民间。当地官方现在已把许艳视为影响本土形象的极丑符号,一些公权力为了删帖封帖,正在末路狂奔。
先来看看这起“艳照门”的刑事判决书,是怎样描述那些被许艳睡过的公职人员的。
这些公职人员,真不是个人,而是一种现象。所以,判决书才对他们身份定性概称为——“受害人”。
在我看来,这个身份定性,危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
把“受害人”这三个字用在这帮淫官身上,真让我很不爽。他们明明就是烂人,明明就是恶人,明明就是贱人,怎么就成了“受害人”呢?
他们在年轻姑娘身上驰骋狂奔的时候,难道是一脸委屈的?
他们不是受害人,而是是享乐者。真正受害的,恐怕只能是当地老百姓!
只要熟悉这起事件的发生地——连云港市灌云县,就一定知道,有个精准的字最适合来形容这地方——“穷”。
江苏经济是很牛逼,被称为“苏大强”。但是,连云港就是江苏13妹里面最弱的,而地处苏北的灌云,就是弱中之弱,弱不禁风。
就是在这么一个贫弱之地,由一名女子扒下了群官底裤,让人们终于看到的,原来这个地方,就是在“根子”上有病!
大家不妨来看看被许艳乱睡(狂睡?滥睡?诱睡?)的这些公职人员身份吧。
有辅警所在的公安系统官员:派出所所长、县公安局副局长、市公局某分局副局长等!
再科教文卫系统的公职人员:小学校长、卫生院副院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等!
请注意,这些公职人员,本来是要保一方平安的,是要管一方健康的,是要提升一方精神文化。结果,这些人表面帽正衣整,背地下流肮脏。
请问,把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交给这样的垃圾人,还能有什么指望?
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这帮公职人员多是有妇之夫,多是婚内出轨,多是在做西门大官人。由此可见,这些官员的道德品质是何其低下恶劣!
在这样的官场社会和社会生态之下,地方发展还能有多大的潜力和空间,老实说,我真的是严重不乐观。
最不堪的就是,在这个穷到被“苏大强”自己鄙夷之地,这帮职务并不高的淫官,竟然会如此有钱!
睡过许艳的,最少被索要10万!
一个镇的中心校长,就被索要45万!一个从派出所所长睡到分局副局长的,竟被索取108万!甚至,连一个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都要被索取29.8万元。
这,才是穷县富官真正的社会生态;这,才是一个淫官祸县的生动标本!
我就想问一下,你们这些公职人员,凭什么能有这么多钱?
那名小学校长有没有收家长黑钱?那些医院小吏有没有收患者红包、拿医药代表回扣?还有所长和副局长们,你们有没有充当“保护伞”,收取“保护费”?
这一切,显然不得而知,人们也只能依据常识进行想象。
而为了剥夺人们按照判决书想象的自由,当地的删帖行为,给人感觉也是丧心病狂。
知名网友何光伟发朋友圈这样说:
晚上,北京张新年律师吐槽说,自己在微博里转了下这份判决书,两三分钟后就接到一陌生电话。电话那头的人自称连云港警官,希望张律师能“下架”这份判决书。
当然,这位律师也对警察进行了四分钟“说服”,委婉拒绝删帖要求,建议警官紧急向领导汇报不要再给网民打电话删帖,以免引发恐慌。相关录音也在网上疯传。
淫官祸县,恶权祸民。
路险且长,一起努力吧。 一个地方,连权力的底裤都被扒了,还在遮遮掩掩有个毛用?还不如就是把丑露它个清清楚楚,把病治它个彻彻底底。
当然,我也不认为,当地疯狂删帖,只是保护现在已经露相的几个“受害人”这么简单。
这起案件给人的感觉,真是诡异之极,玄机重重,迷雾层层。
经过不公开审判,许艳现在已经下狱,要坐穿13年大牢。与此同时,许艳敲诈勒索那9人的372.6万元,也悉数收回。
除此之外,许艳还要被罚款500万。而且,罚金是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这些金钱数字和收取形式,不得不让人浮想联翩。
要知道,对许艳的定性是敲诈勒索。那么,退回的巨额钱款,按照法律规定,得还给这些“受害人”的。
如此一来,这些淫官们无疑堪称是中国最牛逼的“白嫖”人士。
我最想不明白的是,5年青春献身,许艳受刑“退赃”,本应是颗粒无收了,弹尽粮绝了。那么,为何她还要被罚一次性缴出500万罚金。
500万呀!500万!在一个穷县,让一个辅警(临时工)一下子吐出这么多钱,说实话,按照我的想象,许姑娘也只能哀嚎:“妾身真的做不到啊”!
这样判决书,很难限制我的想象力——难道,被许艳睡过的,还有更值钱的大瓜吗?
淫官现丑,灌云迷雾。现在,大幕或许才刚刚拉开。
有律师还认为,许艳如果付出怀孕流产之类代价,再遭遇如此惩罚,可能有些冤。
法律的事交给法律来说。只不过,我想说一下,频频以怀孕流产为由进行敲诈,是不是在说明,这许姑娘与这帮淫官乱睡滥交,只是无套内射,太不讲卫生了,太不注重健康了。
这些地方领导,就算不惜污染家人,难道不顾虑一下地方出现公共卫生危机?
基于以上种种残酷真实,我今天文本用词用语,对许姑娘确实缺少人文关怀,缺乏一定的呵护敬重。
从古到今,天下女子苦淫官久矣。
但是,不论是赵红霞还是许艳,这种反腐奇女子,也只是奇葩,而不是传奇。
能让老将致敬讴歌赞扬,倒也有一位。她就是12年前,在湖北巴东不堪骚扰,愤而怒杀淫官的邓玉娇。
这样的奇女子,才是传奇的奇!
做号不易,打赏随意
真心感谢每位打赏的朋友
公众号商务合作请加微信2150111或加qq2150111 留言请理性讲技巧 未关注,不上墙 😊阅读原文 支持本号
其他
90后女辅警睡多名公职人员:淫官成为“被害人”的真相与玄机
一份判决书爆红全网。
内容极其辣眼。
在江苏省灌南县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做出的刑事判决中:
一位90后女辅警在5年时间里,同时或不间断地与9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并敲诈勒索372.6万元。
被判13年,并被处于500万元的天价罚款。
最炸眼球的是被认定的敲诈对象中,包括三位派出所所长还有一位公安局副局长!
下面是这份判决书的全文,上下滑动阅读,了解的略过。
来源:灌南县法院、媒律圈
以下是该案判决书: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苏 0724 刑初 166 号
被告人许艳,女,1994 年 10 月 14 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回族,大专文化,原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住江苏省灌云县。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 2019 年 6 月 19 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26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松平,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以灌检诉刑诉〔2020〕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 2020 年4 月 24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 2020 年 12 月 17 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中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艳及其辩护人李松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期间,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自己家人找被害人闹事、买某、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敲诈 9 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许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艳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认为其是自首。其辩护人发表了被告人许艳具有自 首、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4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被告人许艳同时或者不间断的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等人共计人民币 372.6 万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4 年 3 月至 2015 年 1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南岗派出所所长孙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许艳谎称其母亲李某甲知道其怀孕欲找孙某讨要说法、怀孕补偿、分手补偿等为由,先后三次向孙某索要人民币 100 万元;
2、2014 年 5 月至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侍庄派出所所长朱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其家人知道欲找朱某乙闹事为由,向朱某乙索要人民币 10 万元;
3.、2016 年 6 月至 2016 年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后以怀孕其母亲欲找寇某闹事为由,向寇某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
4、2016 年 6 月至 7 月,被告人许艳与灌云县妇幼保健院工会主席陈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怀孕补偿为由,向陈某甲索要人民币 10.8 万元;
5、2016 年 9 月至 12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四队镇中心小学校长关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丁某(另案处理)检举揭发关某甲生活作风以及其怀孕、其母欲找关某甲闹事为由,向关某甲索要人民币 45 万元;
6.、2017 年 5 月至 6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卫生院副院长兰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兰某乙老婆、到兰某乙办公室闹事等为由,向兰某乙索要人民币 15 万元;
7、2017 年 7 月至 8 月,被告人许艳与时任灌云县陡沟镇卫生院药库工作人员徐某甲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把两人关系告诉徐某甲妻子、扬言到学校找徐某甲儿子闹事为由,向徐某甲索要人民币 29.8 万元;
8、2017 年 2 月至 9 月,被告人许艳与林某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为由,向某索要人民币 14 万元;
9、2016 年 3 月至 2016 年 5 月,被告人许艳与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路南派出所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其母亲知道自己怀孕欲到刘某乙单位闹事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 20 万元后,双方不再联系;2018 年 3 月至 2019 年 4 月,许艳再次与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副局长刘某乙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购房交首付、怀孕流产补偿、分手补偿为由,向刘某乙索要人民币共计 108 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许艳主动交代赃款人民币 50 万元藏匿地点,现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朱某乙、寇某、陈某甲、关某甲、兰某乙、徐某甲、林某、刘某乙陈述,证人祝某、胡某、徐某乙、李某乙、韩某、许某、陈某乙、陈某丙、丁某、李某甲、关某乙、关某丙、陈某丁、胡某、兰某甲、王某甲、乔某、徐某丁、徐某 丙、高某、周某、霍某、董某、彭某、王某乙、杨某、李某 丙、王某丙证言,书证许艳银行流水、被害人孙某银行流水、存款记录、韩某转账记录、微信保证书、住宿信息、关某甲转账记录、徐某丁提款记录、刘某乙与刘某甲民转账记录,灌南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次勒索他人财物达人民币 372.6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 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退出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告人许艳及其辩护人发表的被告人许艳具有自首情节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许艳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被告人许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罚金限于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9 年 6 月 19 日起至 2032 年 6月 18 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许艳违法所得人民币 372.6 万元(包括已退出的人民币 50 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张海峰人民陪审员 凌敏人民陪审员 宋兰玲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孙腾飞书记员 周婷婷
这个瓜好大。
下面荐读来自人格志将爷对此事的评论,很是到位。
文丨将爷 goid 来源:人格志
我因在微博发这个判决书,接到当地警方电话让我删。我拒绝删除,理由是这么好的判例要让每个人学习,这对依法治国有帮助。电话我的警官自己都笑起来了。
副局长回应与女辅警发生关系被敲诈:
我已被处理,不再担任原职务
新京报报道,江苏90后女辅警许某,因性敲诈多名公职人员共计370余万元获刑13年引关注。据判决书,许某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等为由敲诈9名受害人。3月12日,灌云县委政法委回应称,政法系统涉案公职人员均已被处理。受害人之一、时任灌云县公安局副局长寇某向记者证实 其已被处理,不再担任原职务。
新华社评女辅警敲诈多名公职人员:
公众质疑需要公开解答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在网上火了,原因是其中显示,当地一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并借此敲诈最终被判刑。公众质疑:事发后这些公职人员是否受到查处?面对公众质疑,当地相关部门决不能删帖了之,公开解答才是正理。
延伸阅读
长按观看关注
视频号
望岳+